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头与被执行人**才、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8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头,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才,男,1970年1月3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丹湖街**。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头申请执行**才、南京丹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头支付150万元。申请执行人**头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18执2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魏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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