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丰源消防公司与重庆经程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黔江国际旅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渝0114民初3285号
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消防公司)与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江国旅公司)、重庆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程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源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晓睿、杨利平,被告黔江国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林,被告经程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确认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5月1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91113.24元,并以1891113.2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返还完毕时止。 四、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891113.24元范围内,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城的“黔江国际.山水名城一期”A1-A9栋、B1-B6栋、会所及该组团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8元,由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4400元,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波 审 判 员  罗帆 人民陪审员  燕敏
书 记 员  张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