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执异63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消防公司)与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江国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4执1698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丰源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请求追加重庆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程房地产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丰源消防公司可否基于经程房地产公司已取得案涉工程的开发主体地位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经程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二是丰源消防公司可否基于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要求追加经程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 关于焦点一。经程房地产公司接替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续建案涉工程的事实,本院在(2020)渝0114民初3285民事判决书已予以确认。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院并未判决经程房地产公司对丰源消防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丰源消防公司对其在民事判决中未获支持的诉求,要求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满足,显无法律依据,也与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不符。 关于焦点二。执行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对建设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不因建设工程的权属变动而失权,具有权随物走的属性,即便建设工程权属发生变动,也不影响权利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权利人以建设工程的权属发生变动为由要求追加建设工程的权利继受人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丰源消防公司将黔江国旅公司、经程房地产公司诉至本院,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黔江国旅公司于2014年4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黔江国旅公司支付原告合同价款1938596.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以1938596.16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3.确认原告就其受偿的工程款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城“黔江XX.XXXX一期”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4.判令被告黔江国旅公司退还原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的保证金3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4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黔江国旅公司承担;5.被告经程房地产公司对被告黔江国旅公司承担的上述责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2014年4月6日,原告丰源消防公司与被告黔江国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黔江XX.XXXX一期”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庭审过程中,黔江国旅公司认可涉案消防工程施工范围为“黔江XX.XXXX一期”XX-XX栋、XX-XX栋、会所及该组团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另,2013年7月13日,黔江国旅公司作为发包方将“黔江XX.XXXX一期”商品住宅楼工程发包给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施工范围不包括消防工程。后,双方发生争议引发诉讼,2016年2月1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四中法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判令黔江国旅公司支付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23445元,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3423445元范围内,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城“黔江XX.XXXX一期”XX-XX栋、XX-XX栋、会所及该组团地下车库的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该判决生效后,2016年9月5日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任宏伟,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将涉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任宏伟。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4执150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黔江国旅公司开发的位于黔江区新城“黔江XX.XXXX”小区在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146套房屋、车库、会所作价39497650.59元抵偿给了任宏伟。现该项目系被告经程房地产公司在继续开发,任宏伟系经程房地产公司股东,占股49%。针对该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渝0114民初3285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5月11日解除。二、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891113.24元,并以1891113.2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返还完毕时止。四、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1891113.24元范围内,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城的“黔江XX.XXXX一期”XX-XX栋、XX-XX栋、会所及该组团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丰源消防公司以经程房地产公司已取得案涉工程的开发主体资格、丰源消防公司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新城的“黔江XX.XXXX一期”XX-XX栋、XX-XX栋、会所及该组团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为由,要求追加经程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
驳回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张明聪 审判员 刘圣杰
书记员 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