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727720。
法定代表人:万家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冀晓睿、杨利平,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17187844。
法定代表人:袁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四查,经查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总对总查控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土地及房产登记,但所登记房产均已出售,其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X组X号地块由抵押权人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新城的“黔江国际·山水名城I期”XX-XX栋、XX-XX栋、会所及该组团地下车库的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已经以物抵债给案外人任宏伟,任宏伟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成立重庆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物抵债的资产进行后续营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方式追加重庆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但该请求被驳回。因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朝阳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2191113.24元及相应利息和本案诉讼费24400元、执行费24311.1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4执16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曾 强
审 判 员 刘圣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喻 立
书 记 员 余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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