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52民初3308号 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武城大街29号***都10幢1-3号(燕窝穴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727720。 法定代表人:万家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3563058U。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丰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源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700000元;2.判决***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决丰源工程公司在***地产公司尚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潼南“昌海北城龙珠”三期消防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由***地产公司负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地产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6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丰源工程公司与***地产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签订《潼南 “ 昌海北城龙珠 ” 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地产公司将“昌海北城龙珠”3-1#、3-2#、3-3#、三期车库和三期商业的相关消防工程发包给丰源工程公司。合同价款为包干价3000000元,***地产公司应当于消防工程系统材料进场起七日内支付1200000元,于消防工程系统完工后三日内支付1200000元,于消防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510000元,预留3%即9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无息退还。合同签订后,丰源工程公司按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并移交了消防设备、建委验收资料等,然***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8日,***地产公司(发包人)与丰源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 潼南 “ 昌海北城龙珠 ” 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地产公司将潼南“昌海北城龙珠”三期消防工程发包给丰源工程公司。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为:“昌海北城龙珠”3-1#、3-2#、3-3#、三期车库和三期商业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疏散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通风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配电室及发电机房(普通照明、应急照明、轴流排风、开关插座)承包范围的穿墙、穿板的收边封堵,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双方另约定合同内包干价3000000元;***地产公司应当于消防工程系统材料进场起七日内支付1200000元,于消防工程系统完工后三日内支付1200000元,于消防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510000元,预留3%即900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七日内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合同签订后,丰源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完成了案涉工程,并向***地产公司移交了消防设备。2021年1月15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丰源工程公司向***地产公司移交了验收材料。目前,***地产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0元。 另查明,丰源工程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资质。 上述事实,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潼南“昌海北城龙珠”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设备数量移交表、建委验收资料移交表、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丰源工程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的《 潼南 “ 昌海北城龙珠 ” 三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丰源工程公司按约完成了案涉工程,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故***地产公司也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现***地产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款项,故其应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700000元的责任。因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本院结合原告的主张及双方对付款时间的约定,确定由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其中10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51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90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院认为,消防工程相应价值系附属于主体工程,无证据表明案涉工程具有不宜折价或拍卖的性质,且丰源工程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故丰源工程公司有权在***地产公司欠付工程款700000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700000元范围内对潼南“昌海北城龙珠”三期消防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丰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20元,减半收取计5600.10元,由被告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琼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