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35行初75号
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59号2单元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408906X1。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杏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9340X3。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