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龙驹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769号
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408906X1。
法定代表人:张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为、付世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驹中心小学,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会信用代码12500101795868582N。
法定代表人:罗伟,学校校长。
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龙驹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沣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喻晓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