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通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财保683号
申请人重庆通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湾组。
法定代表人:林恩玲。
被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湖滨路2号华竹花园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申请人重庆通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8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