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渝0105民催4号
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湖滨路2号华竹花园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秋红,重庆桓瑞言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重庆桓瑞言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4498280,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重庆福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慧群
审判员  余 江
审判员  翁 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