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执36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22-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大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高涧河与小夹角片区文城逸都C区6幢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大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阳大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0万元及违约金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7400已由被执行人交到本院指定账户。为此,申请执行人以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本院终结(2016)黔01执365号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2016)黔01执365号案全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邹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