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大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阳大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高涧河与小夹角片区文城逸都C区6幢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重庆仲裁委员会(2016)渝仲裁字第334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重庆府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大河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有条件执行时,再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1执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邹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