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赋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赋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7958号
原告:*家友,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赋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3703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赋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