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汤志华与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2民初8144号
原告:汤志华,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5603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汤志华与被告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汤志华于2018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志华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志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汤志华负担。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曾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