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6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湘黔建材装饰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6MA6GQEJQ6Y,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经营者:刘文彪。
申请执行人: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56039M,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隆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21306-X,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中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海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0941693L,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罗靖,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诚,男,1966年1月2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173Y,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726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2017)黔2726民初350、281号民事调解书、(2018)黔2726民特163号民事裁定书、(2018)黔2726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的接收单位独山县诚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66297535XE)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独山县支行20352272600100000XXXXXX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茂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