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726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湘黔建材装饰店,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
经营者:刘文彪。
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726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71.50元、执行申请费24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独山县教育局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独山县教育局的工程款2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茂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