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2622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关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590206787。
法定代表人:李小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56039M。
法定代表人:徐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重庆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商,表示愿意支付部分货款,故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次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