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艳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崔思敏,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崔思敏,经理。
被执行人:崔思敏,女,1966年10月8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金成俊,男,1966年3月5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思敏、金成俊、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珲春市公证处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2022)吉延珲证内经字第41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相应线下的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均已进行相应抵押,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金成俊、崔思敏、珲春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市经典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付 晨
执行员 朱延林
执行员 王学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