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梧州市长某某建材租赁站、某某等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340号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MD7970N1-1。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原告:**,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3-1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1678N。

法定代表人:黎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46260。

法定代表人:刘海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受理。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轩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