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03民初1340号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红岭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MD7970N1-1。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原告:**,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3-1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1678N。
法定代表人:黎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46260。
法定代表人:刘海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诉被告***、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受理。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梧州市长洲区永利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赵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轩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