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原告工程款等21437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11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7486.00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丽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