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0号1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01678N。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重庆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自2022年5月26日起,本院轮候查封**名下有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层××号房××,查封期限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01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对**的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已查***的财产,申请人要求续行查***的,应当在采取财产查***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