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911号
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349945F),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2栋8楼801,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中渝都会首站4栋2405。
法定代表人:周邦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雪妃,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礼辉,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926179M),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5号,实际经营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国汇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高代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院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永宏欧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启川
人民陪审员 徐元开
人民陪审员 张克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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