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8176号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188号“龙都桂苑”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QU2465。
法定代表人:杨万贵,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亮(该银行员工),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9269179M。
法定代表人:高代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4.8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溪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公 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陈 圣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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