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6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石嘴社区乌江商贸园**楼正**。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一审第三人: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代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丽芳
审 判 员 郎贵梅
审 判 员 王朝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曼
书 记 员 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