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乌江商贸园16#楼正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6210059M。
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重庆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重庆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9269179M。
法定代表人:高代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98.64元,减半收取42749.32元,由上诉人重庆俊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院印)
法官 法官法官 助理 周 伟
书 记 员 简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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