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497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59269179M。
法定代表人:高代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仕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74296X。
法定代表人:周骥,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港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仕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97元(已减半),予以免收,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李玉辉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助 理 蔡安庆
书 记 员 李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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