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恢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北辛溜安仁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335916221F。
法定代表人:卢敬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建华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07604。
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经理。
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05月25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的(2021)冀1023民初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仍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