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681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
申请执行人:戴树恒,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麒麟区。
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涿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681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保定东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