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4执3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4913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1909号A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HR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渝0104民初420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9285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91元由被告重庆付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全斗成
审判员徐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