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6094号
原告:重庆安道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沱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2280973C。
法定代表人:邵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1幢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4913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安道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安道沥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道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安道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重庆安道沥青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