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2执恢2651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乾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案款1600936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对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工商股权及传统查控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由于余额不足,本院已强制冻结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渝0112执恢2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景标
审判员 潘先静
审判员 朱长鹏
书记员 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