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4023号
原告: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登云村*组,注册号500225601193629。
经营者,**,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丽,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4号远洋航港商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6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2元,由原告大足区顺捷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于中跃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群
书记员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