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121号
原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6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铭辉模具钢材加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29543814。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铭辉模具钢材加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