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铭辉模具钢材加工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财保803号
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4号远洋航港商1幢1-1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铭辉模具钢材加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布龙路元芬工业区第五栋一楼3号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铭辉模具钢材加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