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33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4号远洋航港商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65J。
法定代表人:冯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634922212.
法定代表人:伍宏斌,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渝0110民初4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伟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目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执行兑现条件,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渝0110执33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蓝远银
审 判 员 王孝荣
审 判 员 张 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化
书 记 员 余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