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11183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堰岗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5871132D。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4号远洋航港商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65J。
法定代表人:冯军。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