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3342号之一
原告: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珠滩1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077666。
法定代表人:戴兴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雪妮,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光,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4号远洋航港商1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65J。
法定代表人:冯军,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93.12元,减半收取10996.5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996.56元,由原告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邹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雪
书 记 员 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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