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乐雅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歌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4702号
原告:重庆乐雅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龙镇花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65153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10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24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乐雅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重庆乐雅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乐雅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重庆乐雅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伟
人民陪审员黄国全
人民陪审员方海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