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680号
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10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2472T。
法定代表人:王晓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蜀帆,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松捷,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88133H。
法定代表人:罗中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伟,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
法定代表人:徐选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8.78元,减半收取计5109.39元,由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红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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