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财保86号
申请人:重庆汇升套装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政府办公大楼第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61171375。
法定代表人:颜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经开大道1596号7、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298X8。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
被申请人: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10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2472T。
法定代表人:王晓琴。
申请人重庆汇升套装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汇升套装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汇升套装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汇升套装门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的申请。
审判员 邢海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