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铜仁程鹏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4928号
原告:贵州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茅溪村茅溪****。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翠堤华府”****/div>
法定代表人:向天荣。
原告贵州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贵州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取25元,已收取2601元,由应退还原告贵州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2576元。
审判员  张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雷琴
书记员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