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66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人益保温腻子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呢过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茅溪村盘龙井庙湾。
经营者:宋富文,住贵州省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坤,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139号翠堤华府1栋1-1-39号。
法定代表人:向天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人益保温腻子建材厂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开设账号为83×××99账户内存款7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华坊支行开设账号为31×××74账户内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15492021522230000001)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人益保温腻子建材厂对被申请人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开设账号为83×××99账户内存款7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华坊支行开设账号为31×××74账户内存款7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15492021522230000001)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开设账号为83×××99账户内存款7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华坊支行开设账号为31×××74账户内存款700000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