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2981号
原告:***,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鑫,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荣,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139号“翠堤华府”1幢1-1-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3938961J。
法定代表人:向天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格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邢文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雨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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