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5197号
原告:***,女,199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7432。
法定代表人:张仲伦,董事长。
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滨江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2673914R。
负责人:尹国峰,经理。
被告:戴波,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21层21-3至21-5、22层至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戴波、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凌文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张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