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唐某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4127号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 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小额诉讼按40%收取20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