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田某某与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176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