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11548号 原告:陈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钟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零担运输分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