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张某,某公司第九分公司,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13民初20755号
原告:丁某,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负责人: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江津区。
负责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某、某公司第九分公司、某公司、某保险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2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