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29财保2号
申请人: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小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267866X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申请人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108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账户3151020104000xxxx的存款108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执13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108万元予以冻结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书记员鞠传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