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7133号
原告:秦岭,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秦岭诉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岭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秦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白杰
书记员冉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