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29民初465号
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小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267866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32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共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城口县鼎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雪